【公告】睡眠醫學專科醫師認證辦法將自104年度起有相關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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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本會會員
主旨:本會舉辦睡眠醫學專科醫師認證辦法將自104年度起有相關變更。
說明:
一、 茲因衛生福利部於102年8月6日公告「身心障礙者鑑定作業辦法」之修訂(附件一),其將睡眠醫學相關訓練加入呼吸功能鑑定人員資格條件中,為使睡眠醫學專科醫師之訓練更加完整,本會針對睡眠專科醫師培訓內容將進行調整。
二、 根據台灣睡眠醫學學會第六屆第六次理監事會決議,自104年起本會睡眠醫學專科醫師認證需成為本會會員後,在本會認證通過之專業睡眠機構(附件二),依本學會訂定之睡眠醫學專科醫師訓練辦法(附件三),接受睡眠醫學相關之醫療及教育訓練滿一年,並由負責訓練之睡眠機構負責人簽章及用印,以提供工作或訓練之證明。
三、 申請訓練睡眠專科醫師應有排程及計畫,有效受訓時間需由機構預先行文向本學會報備(附件四),並經甄審委員會審核通過後方才計算。
四、 本會預定於103年11月1日開始受理本會認證通過之專業睡眠機構提出受訓報備申請。
五、 若 貴院睡眠中心尚未成為本會認證通過之專業睡眠機構,也鼓勵於今年向本會提出申請,以利睡眠醫學專科醫師之培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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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書處敬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