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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聲明】關於「身心障礙者鑑定作業辦法」修正-台灣睡眠醫學學會聲明

致睡眠醫學學會會員:

 

  近日因媒體報導「衛福部護理及健康照護司」新修定身心障礙鑒定條件,致使民眾誤認睡眠呼吸中止症將被再次納入身心障礙鑑定,多次往返醫院,造成民眾及醫院雙方困擾。學會將去函衛福部進一步釐清,並就睡眠呼吸中止症與身心障礙鑑定現況整理如下。

 

  行政院衛福部於中華民國10615日發布公告(衛部照字第1051564595號),將睡眠呼吸中止症自鑑定辦法中移除,刪除呼吸功能向度輕度基準之第5點「Apnea-hypopnea index (AHI)大於40/hr,連續使用呼吸輔助器六個月以上,確認其狀況為不可逆之變化無法改善,需長期使用呼吸輔助器者。」 彼時衛福部邀集相關專家學者共識建議如下:因OSA屬於疾病範疇,建議單向陽壓呼吸器之補助,應回歸至全民健康保險內較適切,且其屬易造成未來風險之疾病, 例如心血管相關疾病,故應積極治療,並不符合身心障礙之範疇。 學會亦持續呼籲相關主管機關盡快完成配套措施,回歸至全民健康保險,以維護病患的權益。

 

  衛福部並於1091215日為使定義清楚,對呼吸功能向度進一步修改「,並將於11041日起實施」,將重度基準第5點自「每日使用非侵襲性呼吸器超過6小時」修改為 「因呼吸常壓空氣時或經氣切術後,血液動脈分析PaCO2介於5055mmHgPaO2 介於 6065mmHg,且每日使用非侵襲性呼吸器超過6小時。 」並未提及將睡眠呼吸中止症重新納入鑑定標準。報載重度呼吸障礙乃指氧氣及二氧化碳之換氣功能不足所造成呼吸功能障礙,非特指睡眠呼吸中止症。請相關鑑定人員就患者是否有其他呼吸疾病致患者符合鑑定標準與予以處理。

 

衛福部修正「身心障礙者鑑定作業辦法」:https://www.mohw.gov.tw/cp-18-57201-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