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章程
台 灣 睡 眠 醫 學 學 會 章 程
91年3月23日 第一次會員大會 通過
91年3月23日 第一次會員大會 第一次修改
94年3月20日 第二屆第二次會員大會 第二次修改
99年3月21日 第五屆第一次會員大會 第三次修改
103年3月30日 第六屆第二次會員大會 第四次修改
104年3月29日 第七屆第一次會員大會 第五次修改
第一章 總 則
第 一 條:為結合睡眠醫學之醫療與研究人員,提升醫療、研究與教育訓練,特成立台灣睡眠醫學學會
(以下簡稱本會),英文名稱為:Taiwan Society of Sleep Medicine.
第 二 條: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
第 三 條: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並得依法設立分級組織。
第 四 條: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主管機關核准設立分支機構。
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定,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
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第 五 條: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舉辦有關睡眠醫學之學術演講、討論會及相關之教學訓練活動。
(二)發行有關睡眠醫學之學術論文或出版有關雜誌刊物。
(三)聯繫公私立醫療及研究機構,加強睡眠醫學之研究發展及應用。
(四)參加國際間有關活動,促進國際間交流,提高我國睡眠醫學學術地位。
第 六 條:本會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章程所訂宗旨、任務主要為
行政院衛生署。
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二章 會 員
第 七 條:凡國內外生物或醫護相關科系畢業,從事睡眠醫學有關之診療或研究工作
者,經由本會會員二人之介紹申請入會,經理事會審查通過者得為會員。
非本國人需具備在台居留權。
第 八 條:本會會員應享權利如下:
(一) 發言權、表決權、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二) 享有參加本會所舉辦各種活動之權益。
(三) 共同參與決定會務方針。
(四) 其他公共應享之權利。
第 九 條:本會會員應有之義務如下:
(一) 遵守本會章程及決議案。
(二) 擔任本會所指派之職務。
(三) 繳納會費。
(四) 出席會員大會。
第 十 條:凡有違反本會章程行為或破壞名譽者,經理監事會查明屬實,得先予警告或停權處分,情節重大者,得提會員大會通過予以除名。
第十一條:會員喪失會員資格或經大會決議除名者即為出會。
第十二條:會員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連續二年未依照章程規定繳納會費者,視為自動退會。退會會員欲復會,不得要求取消原會籍、重新入會,得按學會復會程序恢復會籍。須補繳兩年常年會費,以及當年度之常年會費,即可恢復會籍。
第十三條:從事睡眠醫學有關之診療或研究工作者(含在學學生),經由本會會員二人之介紹申請入會,經理事會審查通過者得為準會員或會員。非本國人需具備在華居留權。
(一) 本會準會員應享權利如下:
1. 享有參加本會所舉辦各種活動之權益。
2. 其他公共應享之權。
(二) 本會準會員應有之義務如下:
1. 遵守本會章程及決議案。
2. 繳納會費。
(三) 準會員資格之喪失同會員規定,且如有從事商業行為損及本會名譽者,
得經理監事會同意後開除會籍。
第三章 組 織 及 職 權
第十四條: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職權;
監事會為監事機構。
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依會員人數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召開
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
會員代表任期二年,其會員代表數額、分區比例及選舉辦法由理監事會擬定,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五條: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 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 選舉及罷免理、監事。
(三) 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 議決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 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 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 議決本學會之解散。
(八) 議決與會員權利有關之其它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十六條:本會置理事15人、監事5人,於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5人,候補監事1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
本屆理事、監事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但不得連續辦理。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
過報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七條: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 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二) 選舉及罷免理事長。
(三) 議決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四) 聘免工作人員。
(五) 擬定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 辦理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八條:理事會置理事長一人,由理事互選之。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理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理事長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九條:監事會職權如下:
(一) 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 審核年度預決算。
(三) 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 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 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二十條:監事會議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議召集人及主席。
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廿一條:理事及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
第廿二條:本會理事、監事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 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 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議決通過者。
(三) 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 受停權處分其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廿三條: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業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理監事擔任。
工作人員之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長另定之。
第廿四條: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廿五條: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顧問若干人,其聘期與當屆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 議
第廿六條:本會會員大會分為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兩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集之。
第廿七條: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廿八條: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之同意行之。但章程之訂定與變更、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理事、監事之罷免、財產之處分、團體之解散及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應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書面同意行之;本會之解散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可決行之。
第廿九條:理事會、監事會至少每六個月各舉行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之同意行之。
第三十條: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卅一條:本會之經費來源如下:
(一) 入會費。
(二) 常年會費。
(三) 孳息。
(四) 會員捐款。
(五) 補助費。
(六) 其他合法收入。
(七) 前項一、二款應提會員大會通過。
第卅二條:本會會計年度已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卅三條:本會每年於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劃、收支預算表
、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
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請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
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
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
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未
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卅四條:本會解散後,剩餘財產歸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
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 則
第卅五條:本會章程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卅六條:本會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
變更時亦同。
第卅七條:本會章程經本會91年3月21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並報經
內政部91年5月15日台內社字第0910017309號函准予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