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續教育學分活動申請
能依個人實際參加之時數覈實發給證明者,本會得拒絕認可。(3)參加繼續教育課程或本會舉辦之研討會每50分鐘,得認定為壹單位之繼續教育時數,給予積分壹點;擔任授課者每50分鐘,得認定為貳單位之繼續教育時數。出席本會每年例行舉辦之年度及國際性學術研討會者,得加倍認定其繼續教育時數。繼續教育課程之每一題目,每次授課以不超過二小時為原則。
(4)主辦單位備有會員出席積分簽名單,登記各參加人員出席記錄,並於繼續教育全程結束後二週內,檢送會員出席積分簽名單並加蓋印章寄至秘書處存證,逾期不予受理。
(5)審核收費標準:暫不收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