睡眠醫學專科醫師認證-考試辦法
台灣睡眠醫學學會
睡眠醫學專科醫師認證辦法
依據甄審委員會2010,9,7、2011,1,18、2012,12,21、2013,2,1、2014,3,15、2015,10,19、2018,2,4會議
與理監事會2010,10,8、2011,2,19、2012,3,1、2014,3,15、2015,12,27及2018,2,4會議
並於2011,3,6、2013,3,18、2014,3,30、2016,3,13、2018,3,18會員大會通過
第 一 條:台灣睡眠醫學學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提高臨床睡眠障礙診療之專業水準,並辦理睡眠醫學專科醫師甄審及認證,特訂定本辦法。
專科醫師認證者須具備下列各項基本要件,且經學會審核相關資格後公告之:
(一) (西)醫師需完成衛生福利部頒訂之醫療專科醫師訓練,並取得專科醫師資格者;牙醫師及中醫師則需取得執業資格及執業執照後屆滿三年,並經甄審委員會審查通過者。
(二) 需成為本會會員後,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2-1在本學會認證合格之專業睡眠機構,依本學會訂定之睡眠醫學專科醫師訓練辦法,接受睡眠
醫學相關之醫療及教育訓練滿一年,並由負責訓練之睡眠機構負責人簽章及用印,以提供工
作或訓練之證明。
2-2依照本學會與各專科醫學會訂定包含在該專科醫學訓練中之睡眠醫學教育訓練辦法,完成該
專科醫學之完整訓練後,並提出相關睡眠醫學訓練證明,且經本學會認證者。
(三) 六年內須修滿本會審核、認可並公告之睡眠醫學繼續教育40學分,內含睡眠障礙核心系列完整課程13學分(核心課程不得重複計分)
(四) 申請認證之會員需繳交三篇個案報告,且經學會指定之委員審核評定為「通過」。
(五) 上述四項條件經申請並由本會審核合格後,會員得參加睡眠專科醫師認證考試,考試及格為合格。考試時間及詳細計分方法由本會統一公告。考試內容以核心課程十三大主題範圍為原則。
(六) 上述第五點經審核通過後之考試資格可以保留連續三年。若三年期間無法通過專科醫師認證考試,必須重新再取得符合第二條第三點之繼續教育學分數,並經審核通過,方得再參加認證考試。
第 三 條:核心課程十三大主題及範圍如下列:
(一) Physiology in Sleep (包含Normal Sleep and its Variants)
(二) Monitoring Sleep
(三) Circadian Rhythm Disorders (
包含Chronobiology and Circadian Rhythms)
(四) Pharmacology
Insomnia: Causes and Treatments
(六) Sleep Disordered Breathing (包含Diagnosis, Consequences, and Treatment)
(七) Sleep Surgery
(八) Sleep and Medical Illness
(九) Sleep and Neurological Disorders (包含Restless Legs Syndrome / Periodic Limb Movement Disorder, Parkinson’s Disease, Dementia, Epilepsy…等)
(十) Sleep and Psychiatric Disorders
(十一) Disorders Unique to Childhood
(十二) Parasomnias
(十三) Narcolepsy and Other Somnolence Disorders
第 四 條:專科醫師甄審及認證以每年辦理一次為原則。於辦理甄審及認證前三個月由學會公告時程,逾時申請者不予受理。
第 五 條:申請專科醫師甄審及認證者,應繳交下列表件:
(一) 本會提供之甄審申請表一份,需附最近一年內二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二張。
(二) (西)醫師繳交衛生福利部專科醫師證書影本一份,牙醫師及中醫師繳交執業執照影本一份。
(三) 由本會提供表格之工作證明或訓練證明(需詳實填寫表單各欄位)正本一份。
(四) 睡眠醫學繼續教育學分證明一份,由學會審核登錄後發給。
第 六 條:通過睡眠醫學專科醫師甄審及認證者,由本會頒發「睡眠醫學專科(中、牙)醫師證書」(以下簡稱專科醫師證書)。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為六年,期滿後每次展延期限為六年。
第 七 條:申請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之展延者,應於證書有效期限六年內,參加本會審核、認可並公告之睡眠醫學繼續教育課程,其累計積分需達160單位以上。
第 八 條:申請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展延時,應繳交下列表件:
(一) 本會提供之展延申請表。
(二) 睡眠醫學繼續教育課程積分之證明文件各兩份。
(三) 最近一年內二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二張。
第 九 條:睡眠醫學繼續教育課程、專科醫師甄審資格審核及考試、證書發給或有效期限展延,得斟酌實際費用需要收取課程費、甄審費或查核費。各項費用之額度,由本會理監事會決定之。
第 十 條:本辦法需經本會理監事會通過後,提交會員大會通過後實施,修改時亦同。
|
睡眠醫學專科醫師甄試工作(訓練)證明
(請填入申請人姓名)醫師於本服務單位(請填入服務機關名稱)已執行睡眠障礙相關醫療業務,累積滿一年(超過一年以上者請直接填入實際時間)。此證明僅供台灣睡眠醫學學會之睡眠醫學專科醫師甄審作業審核之用。
(本表篇幅可繼續延伸編排)
敘述睡眠障礙診療工作(或相關訓練)之內容及特性:
敘述診療(訓練)個案類型及相關案例數:
機構單位(用印):
機構負責人(簽章):
申 請 人(簽章):
日 期: 年 月 日
(若訓練單位為本學會認證合格之睡眠機構,可由訓練單位直接用印及簽章)
睡眠醫學專科醫師認證 個案報告撰寫須知
一○四年十月三日甄審委員會議通過
一○四年十月十七日理監事會議通過
1. 睡眠專科醫師認證之條件,自第三屆(即2013年)起須繳交三篇個案報告 (中、英文撰稿皆可,但申請人須為第一作者)。
2. 個案報告內容限定與睡眠障礙有關,但不限睡眠障礙之種類。報告之內容須為作者親自診療之個案,報告中須隱略個案之任何隱私資料(包括姓名、機構名稱或診治醫師等),可以替代名稱表示(如:甲、乙、丙或A、B、C)。
3. 個案報告字型為中文標楷體,英文Times New Roman,12號字,1.5倍行距, 版面為A4大小。報告之字數以2000~3500字為限(不含圖表及參考文獻),每份報告應分編頁碼。
4. 已投稿或發表於學術刊物、書籍之個案,因版權問題不宜提出為個案報告。
5. 個案報告之格式及內容包含:摘要(250-400字為限)、主訴及病史(包含個案主訴、疾病史、個人史、家族史、及睡眠相關病史)、檢查(著重與睡眠相關之檢查,必須說明選擇此檢查之理由與目的,並說明檢查結果及臨床意義)、診斷及鑑別診斷(包含診斷之合理性及至少三項鑑別診斷之依據)、討論與具體結論、及參考文獻等。
6. 個案報告送交學會後,由審查委員依據學會公告之評分辦法評分,並依據評分結果評定為通過或不通過。
7. 若投稿台灣睡眠醫學學會主辦之學術活動,如年會或季會…等,並被接受發表者,限定投稿之第一作者始得申請以下獎勵,同一稿件僅能申請獎勵乙次:
1) 不限投稿篇數,一篇個案報告可折抵「一篇」專科醫師認證所須之個案報告;一篇原始論著可折抵「二篇」專科醫師認證所須之個案報告。投稿之任一文件若經學會評審為得獎,則可折抵申請專科醫師認證所須之全部三篇個案報告。
2) 本項獎勵方案,限定適用於台灣睡眠醫學學會主辦之各項學術活動;若投稿國內外其他學會主辦之學術活動,其稿件不接受為此項折抵之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