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行細則
臺灣睡眠醫學學會【專業睡眠機構】認證施行細則
96 年 07 月制定
103年3月30日會員大會修改
105年3月13日會員大會修改
第一章、總 則
根據台灣睡眠醫學學會【專業睡眠機構】認證辦法第二章第一款之規定訂定施行細則。
第二章、成立甄審委員會
1. 根據台灣睡眠醫學學會專業睡眠機構認證辦法第二章第一款之規定,
理事長於下列機構中,選擇適當之人員聘任之。
1) 臺灣睡眠醫學學會理監事。
2) 各大教學醫院學有專精的多頻道睡眠紀錄專門技術人員。
3) 各大專院校學有專精的睡眠醫學專家 。
4) 社會中對睡眠相關醫學學有專精之專家 。
2. 臺灣睡眠醫學學會甄審委員會設總召集委員一人,由委員推選,
負責處理委員會之業務及執行委員會之決議。
3. 臺灣睡眠醫學學會甄審委員任期二年,可續聘之但為無給職。
第三章、根據台灣睡眠醫學學會專業睡眠機構認證辦法第二章第二條款之規定,
訂定施行細則
1.認證資格:專業睡眠機構必須符合台灣睡眠醫學學會規定之人員配置、設施和儀器、作業流程與品質控制標準,始可提出申請。
1) 人員配置:
(a) 專業睡眠機構必須設置具有診療睡眠相關疾病之知識與能力的專科醫師,且該醫師必須為台灣睡眠醫學學會會員及台灣睡眠醫學學會之睡眠醫學專科醫師。
(b) 專業睡眠機構的技師必須具有醫檢、護理、心理或呼吸治療等相關背景,50%以上技師必須具備本會頒發之睡眠技師合格證書,他(她)們具有診療睡眠障礙的知識與能力,而且能夠施行緊急時的急救照護工作。睡眠技師執業以一處為限。
(c) 夜間技師和病患的比例不能超過1:3。
(d) 技師必須具備基礎心肺復甦術的有效認證。
(e) 專業睡眠機構白天必須設立專責工作人員或睡眠技師,負責病人的諮詢、預約排檢和整理病人病歷及紀錄。
(f) 專業睡眠機構必須確保有50%以上夜班專職技師,並且不可輪值其它工作(檢附最近三個月班表以資證明)。
2) 設施和儀器:
(a) 隱密、舒適、安全和大小適當的單人檢查室
(b) 睡眠檢查儀器可以採用紙本或數位紀錄
(c) 房間要有調控燈光、溫度及空調的系統
(d) 視訊監控錄影設備
(e) 具備控制室與檢查室雙向溝通的對講機
(f) 16頻道以上的睡眠檢查儀器,如下所列:
3 腦電圖(F4-M1、C4-M1、O2-M1)
2 眼動圖(E1-M2、E2-M2)
1 下顎肌電圖(ChinZ-Chin1/ChinZ-Chin2)
1 心電圖
2 前脛骨肌電圖
1 溫度呼吸氣流
1 鼻腔壓力呼吸氣流
2 呼吸動作(呼吸電感體積描計,RIP)
1 鼾聲
1 血氧飽和度
1 睡眠體位
3) 作業流程:
(a) 具備多頻道睡眠檢查、連續性鼻腔壓力檢定及多重入眠時間檢查之操作流程與緊急處置計畫
(b) 正確和完整的訊號連結(電極黏貼和感應器安置)
(c) 施行儀器校正和生物校正
(d) 睡眠報告:
(1) 睡眠障礙的診斷必須根據ICSD2/ICSD3。
(2) 完整的報告必須包含病人的主訴與適應症。
(3) 睡眠圖譜必須經過人工判讀及合格睡眠技師的督導。
(4) 原始報告必須保存五年以上。
(5) 報告需有合格的睡眠專科醫師簽章。
4) 攜帶型多頻道睡眠檢查:
(a) 定義:攜帶型多頻道睡眠檢查包括美國睡眠醫學會所定義之第二及第三級,含醫院及居家執行之多頻道睡眠檢查。
(b) 執行:若需要執行攜帶型多頻道睡眠檢查,須由認證合格之睡眠技師及認證核可的睡眠機構施行,並由合格的睡眠專科醫師提出檢查報告。
5) 品質控制:
(a) 需達台灣睡眠醫學學會要求之教育積分,醫師每人每年40學分,
技師每人每年20學分。
(b) 專業睡眠機構每月至少舉辦一次會議。
(c) 兩位技師以上之專業睡眠機構每半年至少評估一次技師判讀可信度。
2.認證流程:分兩部分,第一部分為書面資格審查,第二部分為實地訪視。
1) 專業睡眠機構提出書面資格評鑑表,臺灣睡眠醫學學會安排委員審查。
2) 書面審查通過者,安排實地訪視時間及地點。
3) 委員會將安排兩位專業審核人員實地訪視。
4) 實地訪視包括下列三個程序:
(a) 文件確認:審查相關文書及品質控制資料。
(b) 實務審查:審查檢查作業流程(儀器校正、病患面談、環境及流程介紹、訊號連結、電極阻抗測試、生物校正、雜訊排除、緊急應變和睡眠圖譜判讀)。
(c) 最後討論。
第四章、臺灣專業睡眠機構認證
1. 臺灣睡眠醫學學會指派兩位委員至該專業睡眠機構進行實地訪視。
2. 該指派之委員需以公正和公開之態度進行審查,並應拒絕任何私下協商及邀請,如確有上述情形發生將取消該委員之資格。
3. 審核結果由甄審委員會送請理監事會核定通過後,再書面正式通知各申請之專業睡眠機構並公告之,同時將由臺灣睡眠醫學學會發給正式認證合格證書。
本辦法經理監事會討論通過後在會員大會中公告實施,增訂、修改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