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睡眠醫學學會多項睡眠生理記錄檢查專門技術人員甄審辦法
93年12月制定
94年3月19日會員大會通過
第一章、總 則
1. 臺灣睡眠醫學學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提升睡眠醫學發展,以供應國內各大醫院此專業人才需求,並提昇醫療服務品質,特訂定此辦法。
第二章、多項睡眠生理記錄檢查專門技術人員甄審步驟
1. 本會應於民國94年6月以前成立睡眠醫學專業人員甄審委員會。
甲、 組成: 由臺灣睡眠醫學學會於下列機構中,選擇適當之人員聘任之,人數以七人為限。
1. 臺灣睡眠醫學學會理監事長
2. 臺灣睡眠醫學學會理監事。
3. 各大學及相關研究機構學有專精的睡眠醫學人士。
乙、 臺灣睡眠醫學學會睡眠醫學專業人員甄審委員設總召集委員一人,由委員推選,負責處理委員會之業務及執行委員會之決議。
丙、 臺灣睡眠醫學學會睡眠醫學專業人員甄審委員任期二年,可續聘之但為無給職。
2. 養成教育實施。
甲、 本會需舉辦多項睡眠生理記錄檢查專門技術人員在職訓練課程。
乙、 多項睡眠生理記錄檢查專門技術人員在職訓練課程應包括生理學,基礎解剖學,睡眠醫學,基礎呼吸功能綜論。
丙、 .多項睡眠記錄判讀及分析等訓練課程四十小時。
丁、 多項睡眠生理記錄檢查專門技術人員在職訓練課程結束時需舉辦考試。
戊、 在職技術員須於訓練課程結束後通過本會舉辦之考試及格後始發給及格證書。
己、 未通過考試者須於下次在職訓練課程結束時參加考試,但仍未通過考試則需重新參加訓練課程。
3. 提出申請。
甲、 多項睡眠生理記錄檢查專門技術人員甄審資格需完全合乎下列條件:
1. 本會之有效會員。
2. 專職從事多項睡眠生理記錄檢查一年及以上之技術人員;(專職技術人員)為持續從事多項睡眠生理記錄檢查及紀錄分析每年一百例含以上。兼職從事多項睡眠生理記錄檢查二年及以上之技術人員;(兼職技術人員)為從事多項睡眠生理記錄檢查及紀錄分析每年五十例含以上。從事多項睡眠生理記錄檢查及紀錄分析例數之證明應由服務單位主管出具,並經臺灣睡眠醫學學會理監事一人或以上核定。
3. 全程參加本會舉辦之養成訓練課程並於結束後,通過本會舉辦之考試及格後取得及格證書。
4. 申請人提出之各項證明經本會睡眠醫學專業人員甄審委員會審查通過者,由本學會發給六年有效之多項睡眠生理記錄檢查專門技術人員證書,並公佈其姓名。發給前項證書,本學會得酌收甄審費及證書費。
第三章、多項睡眠生理記錄檢查專門技術人員資格喪失
1. 喪失本會會籍。
2. 未能於六年內完成多項睡眠生理記錄檢查專門技術人員再審查之資格,經臺灣睡眠醫學學會睡眠醫學專業人員甄審委員開會多數通過同意資格喪失。
3. 凡行為違反臺灣睡眠醫學學會成立之宗旨,影響學會之聲譽;經本學會甄審委員全數通過同意資格喪失。
第四章、多項睡眠生理記錄檢查專門技術人員資格再審查
1. 經本會甄審合格之多項睡眠生理記錄檢查專門技術人員,應於每六年提出申請再審查,經本會甄審委員會審查,認定資格後,更換證書有效期限。
2. 須繼續從事多項睡眠生理記錄檢查之工作並提出明確之在職證明並合乎下列條件之任一項目。
甲、 在六年內曾出席本學會或本學會認可之相關學術活動並取得教育積分150分含以上。
乙、 六年內曾發表與睡眠醫學相關之原創論文兩篇含以上,其中至少一篇為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並提出文章之抽印本或影印本。
丙、 六年內曾於年會中提出專題報告或論文報告兩次含以上者。
3. 多項睡眠生理記錄檢查專門技術人員資格之再審查工作每年舉行一次。
本辦法經理監事會討論通過後在會員大會中公告實施,增訂、修改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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