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睡眠技師甄試-施行細則

【 施行細則 】
 
 

臺灣睡眠醫學學會多頻道睡眠記錄專門技術人員甄審 委員施行細則
中華民國 94 年 06 月制定

第一章 總 則

根據臺灣睡眠醫學學會多頻道睡眠記錄專門技術人員甄審辦法第二章第一款之規定訂定施行細則 。

第二章 組成多頻道睡眠記錄專門技術人員甄審 委員會

1. 根據臺灣睡眠醫學學會多頻道睡眠記錄專門技術人員甄審辦法第二章第一款之規定, 理事長於下列機構中,選擇適當之人員聘任之。
1) 臺灣睡眠醫學學會 理監事。
2) 各大教學醫院學有專精的 多頻道睡眠記錄專門技術人員 。
3) 各大專院校學有專精的 睡眠醫學專家 。
4) 社會中對睡眠相關醫學學有專精之 專家 。

2. 多頻道睡眠記錄專門技術人員甄審 委員會 設總召集委員一人,由委員推選,負責處理委員會之業務及執行委員會之決議。

3. 多頻道睡眠記錄專門技術人員甄審 委員會任期依理事長 任期,可續聘之。

第三章 多頻道睡眠記錄專門技術人員訓練課程

1. 需符合臺灣睡眠醫學學會多頻道睡眠記錄專門技術人員甄審辦法第二章第二款之規定。

2. 訓練課程內容
1) 多頻道睡眠記錄專門技術人員 ,對於 多頻道睡眠記錄 須具有基本知識包括多頻道睡眠記錄之基 本施檢程序、認識和解決雜訊問題、判讀睡眠期與異常事件以及施行多重入眠時間檢查等。
2) 瞭解基本之睡眠障礙之診斷及相關治療方式。

第四章、多頻道睡眠記錄專門技術人員 甄試

1. 甄試作業於考試前施行分為兩階段:第一部份為資格審查,第二部份為考試。申請甄審之 多頻道睡眠記錄專門技術人員 ,須先依 臺灣睡眠醫學學會多頻道睡眠記錄專門技術人員甄審辦法第二章第三款之規定 參加第一部份之資格審查,合格後方能參加第二部份之考試。

2. 甄審委員會於考試前組成考試小組,擔任命題及評分。

3. 筆試小組於評定成績後,公布標準答案並將成績呈報甄審委員會,由甄審委員會送請理監事會核定通過後,再通知各申請 多頻道睡眠記錄專門技術人員 及格或不及格成績與合格標準。
本辦法經理監事會討論通過後公告實施,增訂、修改亦同。